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33號
債 權 人 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李琦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傳義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查明確認
本件是否係請求
按年息百分之6.295計算利息。
㈡提出
債權讓與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戶籍址之釋明資料(如掛
號郵件回執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