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783號
債 權 人 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李琦玲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陳傳義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
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該債權係由合作
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經多次讓與至今之風雷益建設
有限公司,該讓與應
合法通知債務人,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
,此
民法第297條明文規定,
嗣經本院向戶政機關查詢債務人
戶政資料得知,現設籍於臺中市○○○路,而債權人於105年
12月19日係送達於臺中市○○○道之址,且未經本人收受,此
有附卷之戶謄及郵政回執
可稽,此顯與
上開法條不符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