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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37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3783號 債 權 人 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琦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傳義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該債權係由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經多次讓與至今之風雷益建設 有限公司,該讓與應合法通知債務人,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,此民法第297條明文規定,嗣經本院向戶政機關查詢債務人 戶政資料得知,現設籍於臺中市○○○路,而債權人於105年 12月19日係送達於臺中市○○○道之址,且未經本人收受,此 有附卷之戶謄及郵政回執可稽,此顯與上開法條不符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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