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
債 權 人 超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慶元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金銳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。
(支付命令
聲請狀債務人公司名稱為金銳成木業股份有限
公司,而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顯示債務人公司名稱為金
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,二者不一致。)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