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
債 權 人 莊玉燕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寶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「寶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㈢確認寶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,並提出釋
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