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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7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 債 權 人 莊玉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「寶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  ㈢確認寶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    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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