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5339號 債 權 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志亮、林玉葉即上由煤氣行、今元由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賴東樂、賴建三、賴東亨、賴正彥發支付命 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債務人張志亮、林玉葉、賴東樂、賴建三、賴東亨、賴正    彥之居所地址為何?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    勿省略)。   ㈢對今元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賴東樂、賴建三、賴東亨、    賴正彥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