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339號
債 權 人 賴彩麗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張志亮、林玉葉即上由煤氣行、今元由
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賴東樂、賴建三、賴東亨、賴正彥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債務人張志亮、林玉葉、賴東樂、賴建三、賴東亨、賴正
彥之
住居所地址為何?並補其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。
㈢對今元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賴東樂、賴建三、賴東亨、
賴正彥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