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422號
債 權 人 隆鈦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健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英傑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釋明
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臺中地方法院俱有
管轄權之
法
律依據及原因事實。(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,支付命
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,第6條
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)
㈡補債務人陳英傑之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