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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65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6581號 債 權 人 施德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 ㈠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:公司與董事間訴訟,除法律另有    規定外,由監察人代表公司,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    訴訟之人,請債權人補正。    ㈡請補正債務人東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    卡及監察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3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3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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