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581號
債 權 人 施德雄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東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:公司與董事間訴訟,除
法律另有
規定外,由
監察人代表公司,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
訴訟之人,請債權人補正。
㈡請補正債務人東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
卡及監察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