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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19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7199號 債 權 人 丞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啓東 債 務 人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眞 債 務 人 楊清雅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叁仟叁佰貳拾貳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如債務人其中一人已為給付,他債務   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  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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