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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3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7372號 債 權 人 首銳銲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婕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 ㈠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婕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     司已命令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     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    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   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     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    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     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竹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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