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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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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4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749號 債 權 人 大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玉葉 債 務 人 張秋薰 債 務 人 張方玲 一、㈠債務人張秋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肆佰貳    拾貳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  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㈡債務人張方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玖佰元    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 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㈢上開㈠、㈡項中之金額於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玖佰元範圍    ,如已獲債務人一方為全部或一部給付,其餘債務人在該    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之義務。   ㈣債務人連帶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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