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9號
債 權 人 大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粘玉葉
債 務 人 張秋薰
債 務 人 張方玲
一、㈠債務人張秋薰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肆佰貳
拾貳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張方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玖佰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
上開㈠、㈡項中之金額於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玖佰元範圍
,如已獲債務人一方為全部或一部給付,其餘債務人在該
給付範圍內
免除給付之義務。
㈣債務人連帶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