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5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7523號 債 權 人 達新螺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日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井太營造有限公司、林采蓁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林采蓁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  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附相關釋明。   ㈡支票號碼:⑴UA0000000、⑵UA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   (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    提示日起之利息,依票據法第69條第3項規定,為交換票    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,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。前開    規定,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。經查,債權    人提出支票號碼:⑴UA0000000、⑵UA0000000之臺灣票據    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期為⑴民國103年2月5    日、⑵民國103年3月3日,有銀行查詢資料附卷可稽,依    前揭規定,本件債權人於退票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    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,是知該等支票付款提示日為⑴民    國103年2月5日、⑵民國103年3月3日,然債權人請求債務    人給付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,自屬無據。)?如有誤載,    併請更正。  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井太營造有限公司業於104    年7月21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2759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    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   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  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 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   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  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