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23號
債 權 人 達新螺釘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日騰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井太營造有限公司、林采蓁發給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確認林采蓁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
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並附相關釋明。㈡支票號碼:
⑴UA0000000、⑵UA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何(
按執票人向
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
,依票據法第69條第3項規定,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
示者,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。前開規定,並為同法第14
4條明文於支票
準用之。
經查,債權人提出支票號碼:⑴UA0
000000、⑵UA0000000之臺灣票據交換所
退票理由單所記載
之退票日期為⑴民國103年2月5日、⑵民國103年3月3日,有
銀行查詢資料附卷
可稽,依
前揭規定,本件債權人於退票日
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,是知該等
支票付款提示日為⑴民國103年2月5日、⑵民國103年3月3日
,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,
自屬無據
。)?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
人井太營造有限公司業於104年7月21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
2759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
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
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
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」,此
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
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