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97號
債 權 人 澄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永鵬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侑迅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補正
聲請人狀末簽章(原
聲請狀缺公司之大章)。
㈡確認
兩造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,如有誤載,併
請遞狀更正之,並提出該合法法定代理人住居地址等資料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