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978號
債 權 人 承穩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素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祐崧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祐崧企業社之最新設立登記及負責人資料。
㈡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為何(究為「祐崧企業社」或「陳
弘益」)?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