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14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陳映蓁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協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協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王啟
明是否有誤,並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,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戴錦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