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
債 權 人 裕城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振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高敏盛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債權人為裕城興業有限公司或林振源(因
聲請狀
當事人欄同時列裕城興業有限公司、林振源為債權人,而
狀附證物出貨單影本當事人為裕城興業有限公司),如有
誤載,併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