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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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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 債 權 人 裕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敏盛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裕城興業有限公司或林振源(因聲請狀    當事人欄同時列裕城興業有限公司、林振源為債權人,而    狀附證物出貨單影本當事人為裕城興業有限公司),如有    誤載,併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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