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
債 權 人 福盈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三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業於105
年4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
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
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
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
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
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