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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 債 權 人 福盈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業於105   年4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   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居所地址   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 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  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   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 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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