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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1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198號 債 權 人 威泰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智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翔平即三凱水電材料行、王俊明發支 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王俊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  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原因事實相關釋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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