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98號
債 權 人 威泰照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智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王翔平即三凱水電材料行、王俊明發
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王俊明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併附原因事實相關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