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7號
債 權 人 誠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貞凱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日(請求事項係新臺幣000
0000元,及自104年2月6日及104年3月6日起算利息,
惟如
以同一標的計算似難有複數利息起算日)。
㈡確認票號BVB0000000號支票之提示日為何日(狀載提示日
與
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不同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