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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7號 債 權 人 誠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貞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日(請求事項係新臺幣000    0000元,及自104年2月6日及104年3月6日起算利息,如    以同一標的計算似難有複數利息起算日)。   ㈡確認票號BVB0000000號支票之提示日為何日(狀載提示日    與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不同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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