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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0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辰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大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中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   幣叁萬叁仟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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