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
聲 請 人 陳榮騰即陳張瓊美之
繼承人
代 理 人 黃俊憲
上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
公示催告,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
28日所為之裁定,補充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公示催告原本與
正本中關於股票附表之記載應增列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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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5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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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 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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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│88-ND0000000至88-ND0000000 │70 │70000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
訴訟費用,
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
請或
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
文,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,應予補充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附記:請將本裁定及公示催告全文一併登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