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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陳榮騰即陳張瓊美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俊憲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28日所為之裁定,補充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公示催告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股票附表之記載應增列如下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105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 │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3│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│88-ND0000000至88-ND0000000 │70 │70000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,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,應予補充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附記:請將本裁定及公示催告全文一併登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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