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易而美家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美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MF0000000號)之發票人公司正   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(台端所載與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資料   不符)及受款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?如有錯誤,請盡速聯絡   付款行庫更正,並將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須   加蓋銀行戳章)連同更正狀送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