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75號
聲 請 人 翔勇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清峰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(一)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所示,聲請人公司
法
定代理人姓名為「施清峯」,請確認是否有誤,並提
出相關釋明。
(二)如誤載,請更正
聲請狀之聲請人資料並補正聲請狀末
聲請人及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印文,並提出由銀行出具
更正通知人法定代理人後之掛失
止付通知書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