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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楊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(一)確認票號AF0000000之支票發票日為何?(因聲請狀附      表所載之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不符,如      發票日為104年12月30日,應出具由銀行更正之掛失      止付通知書,如為104年12月28日,應具狀更正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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