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宏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(一)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(二)聲請人之設立登記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   (三)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。   (四)聲請人非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,請補聲請人為      通知人之止付通知書。   (五)請確認發票人為楊振泉之支票其票據號碼及發票日為      何?聲請狀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,如聲請狀誤      載,請具狀更正,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,應提出由      銀行出具之更正之掛失止付通知書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