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79號
聲 請 人 宏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宗祐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(一)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(二)聲請人之設立登記及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(三)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。
(四)聲請人
非掛失
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,請補聲請人為
通知人之止付通知書。
(五)請確認發票人為楊振泉之支票其票據號碼及
發票日為
何?
聲請狀與掛失止付通知書
所載不符,如聲請狀誤
載,請具狀更正,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,應提出由
銀行出具之更正之掛失止付通知書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