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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宏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祐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、設立登記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、正確掛失止付通知書及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及發票日」 ,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24日寄存於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市政派出所,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惟查,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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