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79號
聲 請 人 宏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宗祐
上
當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、設立登記及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釋明
、正確掛失
止付通知書及
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及
發票日」
,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24日寄存於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
分局市政派出所,且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
惟查,聲請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