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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台灣科思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迪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(一)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,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      之釋明(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,應補受款      人出具之證明文件;若未背書轉讓,應提出發票人或      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「掛失止付」之委任書,先至      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      發票人或受款人。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      人辦理「公示催告」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      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,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      告之票據權利人)。   (二)提出聲請人台灣科思創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      項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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