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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台灣科思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迪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(一)查報發票人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    應係「楊啟春」或「楊啓春」,如為前者,應提出由      銀行出具之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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