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1號
聲 請 人 台灣科思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迪文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(一)查報發票人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
應係「楊啟春」或「楊啓春」,如為前者,應提出由
銀行出具之更正掛失
止付通知書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