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49號
聲 請 人 化鑫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俊敏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NGA0000000號)之發票人楷程興
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究為林志「勳」?抑或林
志「勲」?如為「勳」,請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
止付
通知書(並將更正後影本加蓋銀行戳章作為附件),並具狀更
正
聲請狀附表之記載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