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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化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俊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NGA0000000號)之發票人楷程興   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究為林志「勳」?抑或林   志「勲」?如為「勳」,請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   通知書(並將更正後影本加蓋銀行戳章作為附件),並具狀更   正聲請狀附表之記載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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