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69號
聲 請 人 金順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白金元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向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壹
萬元、叁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。
二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分別為KB0000000、KB0000000號)
之票面金額各為多少元?(台端
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
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不符)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