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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威昌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霖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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