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48號
聲 請 人 威昌光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建霖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票據號碼:AD0000000號支票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請補正
「票據種類」,並提出更正後加蓋銀行戳章之影本過院參辦
。
二、請具狀確認賴建霖是否為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AD0000000號
)之發票人?(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
聲請狀所載「賴建霖」
究係
法定代理人抑或共同發票人?如有必要併提出更正後之
掛失止付通知書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