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62號
聲 請 人 錸恩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党震球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確認黃映嘉是否為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DDA0000000
號)之發票人?(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及
聲請狀所載「黃映嘉
」究係
法定代理人抑或共同發票人?)如有必要併提出更正
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