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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大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DA0000000號)之發票人公司正   確名稱究為政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   限公司?如有錯誤,請盡速與付款銀行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   付通知書之記載,並將更正後影本加蓋銀行戳章作為附件,   具狀更正。 二、請具狀確認李證菴是否為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DA0000000號   )之發票人?(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所載「李證菴」   究係法定代理人抑或共同發票人?) 如有必要併提出更正後   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7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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