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64號
聲 請 人 大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金田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DA0000000號)之發票人公司正
確名稱究為政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
限公司?如有錯誤,請盡速與付款銀行聯絡更正票據掛失
止
付通知書之記載,並將更正後影本加蓋銀行戳章作為附件,
具狀更正。
二、請具狀確認李證菴是否為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DA0000000號
)之發票人?(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
聲請狀所載「李證菴」
究係
法定代理人抑或共同發票人?) 如有必要併提出更正後
之掛失止付通知書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