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97號
聲 請 人 辰翊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玉媛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確認邱麗窕是否為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QG0000000號
)之發票人?(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及
聲請狀所載「邱麗窕」
究係
法定代理人抑或共同發票人?如有必要併提出更正後之
掛失止付通知書
正本。
二、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為何分行?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