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09號
聲 請 人 金石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基銘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釋明聲請人為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AEB0000000號)票據權
利人之釋明。(台端所述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記載票據喪
失經過未合,有釋明之必要)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