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17號
聲 請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宗桂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釋明
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之支票究為幾張?(台端所附之警
局報案證明共有支票27張,與
聲請狀不符)
二、請具狀確認附表編號3、4、之支票(票據號碼:ZD00000
00、ZD0000000、NFA0000000號)之正確付款銀行為何分行?
(台端聲請狀
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不符)且
警局報案證明單,此三張支票之付款銀行亦有不符,請盡速
至警局更正報案證明單附表。
三、附表編號支票(票據號碼:BD0000000號)之正確
發票日為
何?
四、警局報案證明單關於發票人永屹食品有限公司(票據號碼錯
誤)、林明正(金額錯誤)、千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(付款人錯
誤),請盡速至警局更正報案證明單附表。
五、附表編號之支票(票據號碼:AJ0000000號)之發票人禾詰
企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温宜玲,請敘明票據掛失止付
通知書所載之「劉于禎」是否為共同發票人?
六、附表編號支票(票據號碼:MD0000000號)之發票人禾雅企
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廖秀琴,請敘明票據掛失止付
通知書所載之「黃偉哲」是否為共同發票人?
七、票據號碼:LD0000000、LD0000000號之支票是否應為本件聲
請?(通知人為張吉強,與本件聲請人不符)如
非於本件聲請
,請一併
具狀陳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