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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東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益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本件欲聲請之支票有幾張?票據號碼為何? 二、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正確名稱(東「高」工業有限公司抑   或東「髙」工業有限公司)。 三、請提出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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