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35號
聲 請 人 東高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益丞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本件欲聲請之支票有幾張?票據號碼為何?
二、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正確名稱(東「高」工業有限公司抑
或東「髙」工業有限公司)。
三、請提出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