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53號
聲 請 人 鉅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家樑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0000000號)之發票人公司正確
名稱為何?如有錯誤,請盡速與付款銀行聯絡更正,並提出
更正後掛失
止付通知書影本(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二、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?如有,請盡
速至付款銀行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加
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(台端
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
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)
三、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金額為何?(台端聲請狀所
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)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