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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緯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睿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具狀敘明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AK0000000號)之喪失經過   ,以及緯礎企業有限公司是否曾收受系爭支票? 二、請確認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AK0000000號)之正確發票日為   何?並提出有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加蓋銀行戳   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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