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67號
聲 請 人 緯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睿紘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敘明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AK0000000號)之喪失經過
,以及緯礎企業有限公司是否曾收受系爭支票?
二、請確認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AK0000000號)之正確
發票日為
何?並提出有更正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影本(加蓋銀行戳
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