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17號
聲 請 人 竣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長虹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確認
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(有無英文字母及正確
金額);台端
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不
符。如有錯誤,請盡速與付款銀行聯絡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
之影本(加蓋銀行戳章),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