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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8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竣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長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(有無英文字母及正確   金額);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   符。如有錯誤,請盡速與付款銀行聯絡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   之影本(加蓋銀行戳章),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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