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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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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阡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志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「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」、「無 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」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558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記名支票應依背書及交付 而轉讓,此觀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一項、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至明。因之,指定受款人之支票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故得為 公示催告之聲請,惟此所謂「票據權利人」,係指受款人或 受款人背書轉讓而持有票據者而言。 二、惟查,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公示催告,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發票人為聲請人,受票人為郭錦樺; 且依票據喪失經過之記載,系爭支票係由郭錦樺告知支票遺 失等語,可知系爭支票之最後持票人應為郭錦樺,故依聲請 人陳述意旨聲請人已非上開規定之票據權利人,揆諸前揭說 明,其聲請即不能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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