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77號
聲 請 人 利威油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華慶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CA?若有,請盡速
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,並陳報更正後影
本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