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85號
聲 請 人 牛津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基成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警局受理案件登記表之報案人並
非本件聲請人,請至派出所
更正報案人為牛津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,
法定代理人張基
成後,陳報更正後之受理案件登記表影本(影本須加蓋派出
所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