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5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 葉靜美
債 務 人 鴻全包裝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耀鴻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
準用之。
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
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4年4月15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3,600,000元。
(四)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:民國134年4月11日。
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
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
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租金、
買賣價金、貸款、手續費、票款、墊款、
損害賠償、
保證債務、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七)利息(率):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八)
遲延利息(率):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九)
違約金: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
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
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
侵權行為或
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
損害賠償。4.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5.
律師費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鴻全包裝材料有限公司,債
務額比例:全部。
嗣聲請人執有
第三人鴻全包裝材料有限公司、林鴻耀、楊
又青、詹明儒等人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共同簽發,到期日
為104年10月17日,面額3,780,000元,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
之
本票乙紙,
詎屆期提示尚有3,205,000元未獲付款,屢經
催索未獲置理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
暨建物登記謄本、
本票等影本為證,本件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
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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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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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市│ 北區 │ 錦村 │ │ 184-82 │建│ 1,248.00 │ 98分之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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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6233│臺中市北區錦村│主要用途:住家用 │層次:五層 │ │ 全部 │
│ │ │段184-82地號 │主要建材:鋼筋混 │合計:93.82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凝土造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北區瑞祥│層 數:5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街27之4號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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