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08號
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俊昇
相 對 人 寰達有限公司
相對人兼法 陳嘉洪
定代理人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寰達有限公司及陳嘉洪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
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上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亦
準用之,
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⑴寰達有限公司⑵陳嘉洪為
擔保
其對
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,分別依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
動產,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(下同)72,000,000元之最
高限額抵押權並均經登記在案。
嗣相對人寰達有限公司於10
2年9月27日及104年7月10日均以陳嘉洪為連帶
保證人,分別
向聲請人借款27,000,000元及53,500,000元,並以契約約定
有借款
期間、利率計算方式及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有一次不
履行,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外,另有
違約金之計收。
詎相對人
不依約定繳息,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欠借款本金59,324
,60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本院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
業據其提出借據2件、約定書2件、
個別商議條款2件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
2件、其他約定事項3件、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1件(以上均
影本)及土地
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四、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日具狀陳報意旨略為:其與聲請人
就續約日期之本金、利息計算基礎仍有糾葛等語。
惟拍賣抵
押物屬
非訟事件,法院所為准許
與否之裁定,無確定實體法
上之
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,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
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。是
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,亦係實體上之爭執,依前開說明
,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,以資解決,本件
非訟程序不得
加以審究,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。
五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
訟法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七、
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
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本
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
確認之
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
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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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
所有權人及權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利範圍 │
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臺中 │外埔區 │內水尾│ │308 │建│8996 │所有權人:陳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嘉洪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權利範圍:全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部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所有權人及權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利範圍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要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建築材料及用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途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 │臺中市外埔區內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第一層:408.68│陽台:132.38│所有權人:寰│
│ │ │水尾段308地號 │層數:2層 │第二層:330.79│ │達有限公司 │
│ │1229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突出物:44.62 │ │權利範圍:全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外埔區二│ │總面積:784.09│ │部 │
│ │ │崁路385巷79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共同使用部分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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