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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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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李建岳 債 務 人 管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李建岳為擔保其與債務人管興股 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,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(下同)39,600,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。嗣債務人管興股份有限公 司於民國(下同)105年3月18日以李正雄、李建岳為連帶保證 人,分別向聲請人借款364萬及2,390萬;李建岳於103年2月 26日、96年1月25日以江秀真為連帶保證人,分別向聲請人 借款310萬、230萬。上述借款均有訂立借據為據,且分別定 有利息、按月繳納之本息、喪失期限利益之情形及違約金之 計付等約定。詎相對人自105年5月起不依約定繳納,雖經催 告仍未全數清償,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30,630 ,666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,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。 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其提出借據4件、他項權利證明書 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抵押權移轉變更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 定事項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。又本院於105年9 月5日(發文日期)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,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,從而,本件聲請 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,經核尚無不合, 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六、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臺中 │后里區 │四塊厝│ │137 │田│5754 │ 全 部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│臺中 │后里區 │四塊厝│ │137-1 │田│26 │ 全 部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│臺中 │后里區 │四塊厝│ │137-3 │田│2413 │ 全 部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 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 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│ │臺中市后里區四│主要建材:鋼造 │第一層:329.76│ │ │ │ │ │塊厝段137、137│層數:一層 │總面積:329.76│ │ │ │ │ │-3地號 │ │ │ │全 部 │ │ │225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臺中市后里區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路35之1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 │共同使用部分: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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