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24號
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俊昇
相 對 人 李建岳
債 務 人 管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雄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上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亦
準用之,
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李建岳為
擔保其與債務人管興股
份有限公司對
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
之不動產,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(下同)39,600,000元
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。
嗣債務人管興股份有限公
司於民國(下同)105年3月18日以李正雄、李建岳為連帶
保證
人,分別向聲請人借款364萬及2,390萬;李建岳於103年2月
26日、96年1月25日以江秀真為連帶保證人,分別向聲請人
借款310萬、230萬。上述借款均有訂立借據為據,且分別定
有利息、按月繳納之本息、喪失
期限利益之情形及
違約金之
計付等約定。
詎相對人自105年5月起不依約定繳納,雖經催
告仍未全數清償,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30,630
,666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,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
受償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
業據其提出借據4件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
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抵押權移轉變更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
定事項等影本及土地
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。又本院於105年9
月5日(發文日期)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
債權額陳述意見,
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,從而,本件聲請
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,經核尚無不合,
應予准許,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六、
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
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本
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
確認之
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
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
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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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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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后里區 │四塊厝│ │137 │田│5754 │ 全 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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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臺中 │后里區 │四塊厝│ │137-1 │田│26 │ 全 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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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│臺中 │后里區 │四塊厝│ │137-3 │田│2413 │ 全 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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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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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 │臺中市后里區四│主要建材:鋼造 │第一層:329.76│ │ │
│ │ │塊厝段137、137│層數:一層 │總面積:329.76│ │ │
│ │ │-3地號 │ │ │ │全 部 │
│ │225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后里區三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重路35之1號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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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同使用部分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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