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58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賴澄坤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蕭金池、蕭朝根、蕭桂珠、蕭昆煌、蕭昆成
、蕭昆誌間就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被
繼承人蕭枝相之
繼承人有無拋棄或
限定繼承之法院
備查文件。
㈡第一類可顯示
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
全體
所有權人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(地號:臺中市○○區○
○○段0000-0000、0000-0000)。
㈢相對人聯顥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四、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