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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賴澄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金池、蕭朝根、蕭桂珠、蕭昆煌、蕭昆成 、蕭昆誌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查報被繼承人蕭枝相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    備查文件。   ㈡第一類可顯示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   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(地號:臺中市○○區○    ○○段0000-0000、0000-0000)。   ㈢相對人聯顥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 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四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 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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