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74號
聲 請 人 林文真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賴國義、賴榮源、龍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就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可顯示
所有權人賴國義及
抵押權人林文真資料之最新第一
類土地及建物謄本(地號:台中市○區○村段0000-0000、
0000-0000,建號台中市○區○村段00000-000)。
㈡查報相對人賴國義、賴榮源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
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;相對人龍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
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四、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