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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林文真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賴國義、賴榮源、龍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可顯示所有權人賴國義及抵押權人林文真資料之最新第一    類土地及建物謄本(地號:台中市○區○村段0000-0000、    0000-0000,建號台中市○區○村段00000-000)。   ㈡查報相對人賴國義、賴榮源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   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;相對人龍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   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四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 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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