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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林文真 相 對 人債務人  賴國義 債 務 人 賴淙旺即賴榮源 債 務 人 龍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 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 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 2,00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相對人賴國義 及債務人賴淙旺即賴榮源、龍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 借款2,000,000元,並以民國94年2月2日為約定清償日, 聲請人於93年8月4日將借款匯入龍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帳 戶,清償期屆至後,經多次催告,相對人等並未依約返還 借款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不動產登記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存款存根聯等影本為 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臺中 │北區 │錦村 │ │0000-0000 │建│1897.00 │10000分之121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│臺中 │北區 │錦村 │ │0000-0000 │建│18.00 │10000分之121│ 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 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建號 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 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│05371-│地號:臺中市北 │住家用 │總面積:106.35 │ │ 全部 │ │ │0○○ ○區○村段0173-0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層次面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000 │層數:012層 │ 七層:106.35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層次:七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臺中市北區興進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路130之6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 │共有部分:臺中市○區○村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**885.84平方公尺。 │ │權利範圍:10000分之136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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