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74號
聲 請 人 林文真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賴國義
債 務 人 賴淙旺即賴榮源
債 務 人 龍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國義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
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
動產向
聲請人所負債務之
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
2,00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相對人賴國義
及債務人賴淙旺即賴榮源、龍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
借款2,000,000元,並以民國94年2月2日為約定清償日,
嗣
聲請人於93年8月4日將借款匯入龍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帳
戶,
詎清償期屆至後,經多次催告,相對人等並未依約返還
借款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不動產登記謄本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存款存根聯等影本為
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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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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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北區 │錦村 │ │0000-0000 │建│1897.00 │10000分之121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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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臺中 │北區 │錦村 │ │0000-0000 │建│18.00 │10000分之121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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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 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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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05371-│地號:臺中市北 │住家用 │總面積:106.35 │ │ 全部 │
│ │0○○ ○區○村段0173-0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層次面積 │ │ │
│ │ │000 │層數:012層 │ 七層:106.35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層次:七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北區興進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路130之6號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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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有部分:臺中市○區○村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**885.84平方公尺。 │
│權利範圍:10000分之136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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